校园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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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校园内的施工管理,进一步做好施工中的绿化卫生管理工作和安全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徐州市卫生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施工队,在进入校园施工前,要到后勤处、保卫科、基建登记注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否则保卫部门禁止让其进出校门。
第二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各单位和人员,都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区域要按规定设置护栏,建筑材料按规定范围堆放,整洁有序。各类施工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
第三条  各种车辆,按规定速度在指定路线行驶,指定路线进出校门,文明开车,安全礼让,施工车辆在道路沿线所掉的一切垃圾必须当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  施工中需移花草树木,必须到后勤处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移砍伐。施工中要爱护花草树木,不得损坏。
第五条  在校园内各类工程所需的临时建筑物和产生的一切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设置堆放,按规定时间、规定标准清运,绿化地带不得掩埋乱倒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各单位在工程竣工10天内到基建办理有关验收手续。教师公寓住宅装修如产生建筑垃圾,要自运或到后勤处办理代运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堆放,不能乱仍乱放,不得堆在绿化带内。
第六条  校园内施工噪音管理,按按有关文件执行。晚22:00至早6:00,中午12:30至14:00(夏时14:30)时间内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教学区和办公区在上课时及上班时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
第七条  实行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找基建与后勤处、保卫科等职能部门进行有关方面的检查验收。各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清运、花木的爱护、治安工作、水电费的结算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对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赔偿费、代运费、处罚费、水电费、按职能部门会签意见,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工程费中扣除。各类工程没有后勤处、保卫科、基建等部门的会签意见,院财务部门不支付工程决算款。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徐州市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所需支付的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由财务部门直接从施工单位或个人有关费用中扣除。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